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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9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

发布时间:2017-06-27 11:59

记者从市城管委获悉,9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。根据最新规定,2公里范围内只允许设置1处电子屏,并且规定了9种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况。


记者了解到,《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》(下称《条例》)已于日前颁布。在《条例》中规定,在2公里范围内只允许设置1处电子屏,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,需要考虑环境影响,不得影响周边居住和行车安全,否则不予审批。更重要的是,《条例》中,明确列出了9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。“这是成都出台的最完备也是最严格的户外广告管理体系,条例和办法对设置户外广告进行了严格的管理。”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        

 不仅如此,按照刚刚实施的新《广告法》,户外广告也不能由未满10岁的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;明星代言虚假户外广告也将被禁止。新《广告法》实施后,对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儿童做代言人的行为,工商部门将进行依法查处。同时,如果确定是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,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明星的代言行为。如果明星非法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,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,还需要追究明星的民事责任,并进行相关赔偿。


 9种禁设户外广告情形:


1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;

2、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文化教育场所、医院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;

3、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的;

4、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牌、交通指路牌,利用地名标志物,利用交通执勤岗、治安岗亭等设施,影响交通(含行人通行)安全,妨碍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;

5、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、附属设施,利用建筑物屋顶(包括裙房屋顶),危及建(构)筑物使用安全,利用违章建(构)筑物,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(楼)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(构)筑物的;

6、利用道路隔离栏、桥梁(人行天桥)、高架路、铁路(公路)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,跨越城市道路、公路设置,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;

7、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,利用行道树、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情形的;

8、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;

9、法律、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。

(转载自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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